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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转兵纪念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 作者:admin | 来源:未知 | 发布日期:2019-02-28 10:32 | 关闭本页 | 收藏该页 点击:次]
通道转兵纪念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以《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通道转兵纪念馆事业发展情况,制定《通道转兵纪念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通道转兵纪念馆委员会是讨论、研究、解决馆发展等方面理论、课题专业的学术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促进通道转兵纪念馆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学术人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原则通道转兵纪念馆馆长兼任。院学术委员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1名、委员1名,均由会员推荐然后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公道正派;
  (二)在博物馆学方面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
  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以下程序确定下届委员名单:(1)向全国、全省发布聘请学术委员通知,汇集拟加入学术委员会人员名单;(2)同时由原学术委员会提出推荐加入委员人员名单;(3)学术委员会主任结合上述两名单及原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研究提出下届学术委员会委员拟任名单并交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确定。
  第七条 确定的下届学术委员名单后在社会上公示1周,无反对意见者聘任。学术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2年,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3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为学术部;学术部办公地点设在通道转兵纪念馆内;学术部设秘书一名,负责日常事务,1名学术委员兼任,学术院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通道转兵纪念馆预算。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权利、义务与职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博物馆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其他馆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
  履行职责;
  (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审议纪念馆专业建设规划;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审议纪念馆人员聘任的学术标准和办法;
  (四)评定通道转兵纪念馆学方向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五)负责通道转兵纪念馆方面专家人才工程、项目和荣誉称号等人员通选的学术评价;
  (六)对通道转兵纪念馆制定的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七)对通道转兵纪念馆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八)对通道转兵纪念馆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九)通道转兵纪念馆认为需要提交审议、评定或提出咨询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1)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学术委员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主任因故缺席时,可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审议事项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带以投票方式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参加投票,果数超过实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有效。
  (1)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2)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原则上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3)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遮。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谈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单位代表列席旁听。
  (1)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进行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五条 学术委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委员会整体的学术水平、学风建设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费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2/3委员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通道转兵纪念馆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道转兵纪念馆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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